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4民初1084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现住云南省隆阳区。
被告:广西中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LAD9TXA。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达开路528、529号,贵港市城西区蔬菜批发市场1幢第一层2**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被告:***,男,1991年9月27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中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后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