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115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秦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KWBQN41。
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21幢2**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晋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5MA6PTM914K。
住所地: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西门村委会***村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住: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西门村委会***村6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秦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晋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3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2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5,690.00元,执行费为253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达成和解后,被执行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支付了20000元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确认收到20000元还款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系对自身正当权利的合法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的(2022)云0115执5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