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超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猛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超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2885号
原告:河南猛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R2Q73A。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60号院3号楼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倩倩。
委托代理人:夏雪薇,河南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超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51199888。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栋4楼04184号。
法定代表人:王礼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猛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超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河南猛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超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猛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猛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超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河南猛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红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