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民初2610号
原告:河南确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城郊乡李堂行政村后跨张村196号。
法定代表人:李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丽,河南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超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礼超,总经理。
原告河南确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超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确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确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确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4.00元,由原告河南确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祺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翠红
书记员董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