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5988号之一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2022年11月27日对上诉人云南超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鼎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分别作出的(2022)豫16民终5988号民事裁定书、(2022)豫16民终598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豫16民终5988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豫16民终5988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一页第一行上诉人名称漏写,均应补正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超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春漫社区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产业园2幢8楼A8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51199888。”。
审 判 长 沈华秋
审 判 员 智卫东
审 判 员 曹春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 婷
书 记 员 丁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