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民初236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沐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超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春漫社区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产业园2幢8楼A8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5119988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超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