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蓝天环保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泊头市蓝天环保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河北省唐山市丰南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7民初2429号
原告:泊头市蓝天环保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住所地:泊头市富镇张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泊头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银行河北省唐山市丰南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唐山市丰南支行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职务:员工,现住: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职务:员工,现住: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泊头市蓝天环保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银行河北省唐山市丰南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泊头市蓝天环保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泊头市蓝天环保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天钢模板厂出租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泊头市蓝天环保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