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923民初1499号
原告泊头市蓝天环保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富镇张屯。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凯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都县七台镇长盛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当事人信息见诉状)。
原告泊头市蓝天环保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凯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泊头市蓝天环保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16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 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