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3552号
原告: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春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1幢01室1号楼6层610-1室。
法定代表人:沈越。
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网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