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4254号
原告:***,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立斌。
原告***与被告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出具XXX疾病体检证明并预约具有XXX疾病鉴定资质的医院体检。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7年7月进入被告处从事拉丝工作。由于长期在噪声超标的工作环境进行操作,期间体检过几次,都显示听力损伤。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进行XXX疾病鉴定,但被告一直不予配合。嗣后,原告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不予受理通知,故诉至法院。
经审查,2020年6月18日,原告以本案讼争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当日出具闵劳人仲(2020)通字第9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双方间的争议不属该会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对此不服,遂诉至本院。
诉讼中,原告提供了两份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个人告知单,两份告知单均显示接触的XXX疾病危害因素为噪声。其中第一份告知单,显示体检日期为2015年8月21日,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别为在岗期间,检查后异常发现为中度听力损失,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及建议为职业禁忌症,不宜从事噪声工作,进一步诊治。第二份告知单载明日期为2020年5月26日,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别为离岗时。检查后异常发现载明:“1、左耳语、高频听力损失(双耳高频平均听阈26dB)2KHZ-47dB;4KHZ-42dB;6KHZ-41d。2、血压146/95mmHg,建议门诊随访。3、胸片:左上肺多发可疑结节,建议门诊CT检查。2020.5.26行纯音扣阈测定复查:左耳听力正常范围(各频率听阈值≤25dB;左耳0.5、1、2、3、4、6KHZ-23、23、22、19、17、41d);左耳高频听损(双耳高频平均听阈(22dB)
诉讼中,原告表示,其在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时,医院并未告知其患有XXX疾病。但其认为其存在XXX疾病损害。其曾前往具有相应XXX疾病诊断资质的医院询问,被告知须被告出具手续,医院才能进行诊断。其与被告沟通后,被告拒绝配合,故其不得不诉诸法律。
本院认为,《XXX疾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XXX疾病诊断的,XXX疾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XXX疾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XXX疾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XXX疾病业职业诊断资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XXX疾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XXX疾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第二十四条规定,XXX疾病诊断机构进行XXX疾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XXX疾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XXX疾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XXX疾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本案中,被告已按规定安排原告进行了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原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及建议为其他疾病或异常。庭审中,原告自述其认为自身患有XXX疾病,其曾前往相应XXX疾病诊断机构并被告之须被告出具手续,因被告拒不配合,故其诉至法院。然根据《XXX疾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原告可自行向XXX疾病诊断机构申请XXX疾病诊断,XXX疾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综上,原告有关要求被告出具XXX疾病体检证明并预约具有XXX疾病鉴定资质的医院体检之诉请,显然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莉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馥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