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28838号
原告: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陕西省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南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