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兴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沧州渤海新区兴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民初3720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兴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渤海新区富奥国际3号楼A-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063357111W。
法定代表人:任建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兴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建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毕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