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港艺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港艺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534号
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渤海新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通四路以东化工一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A2WN6XM。
法定代表人:郭志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浩宇,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港艺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农贸市场门市楼。公民身份号码91130932********。
法定代表人:夏争,执行董事。
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港艺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63020.4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金隅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港艺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63020.42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胡亚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