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04民初1106号
原告:**,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长虹路68号景秀山庄2幢2单元20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L5F9D9Y。
法定代表人:刘惠菁。
被告:***。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工程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桂希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