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233号
申请人:云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第三城映象欣城A3幢A3-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L0G940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众建筑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珠村第11组团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4622755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2691号申请人云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众建筑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众建筑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01249.14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众建筑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01249.14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云南明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