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铜中执字第00233-3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市诚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第三人: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铜陵瑞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1月14日向第三人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TCL空调器(中山)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35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