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2民初865号之一
原告: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国际海洋城涛雒镇高栈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住所地武邑县鸿鼎蓝湾B区1号商业楼43号。
负责人:田文涛。
被告: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73号1-1-301。
法定代表人:田文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10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080元,由原告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