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2民初865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国际海洋城涛雒镇高栈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住所地武邑县鸿鼎蓝湾B区1号商业楼43号。
负责人:田文涛。
被申请人: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73号1-1-301。
法定代表人:田文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冀1122民初8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被申请人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申请人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