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2民初865号
申请人: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国际海洋城涛雒镇高栈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住所地武邑县鸿鼎蓝湾B区1号商业楼43号。
负责人:田文涛。
被申请人: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73号1-1-301。
法定代表人:田文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被告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被申请人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申请人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被申请人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宣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