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33民初537号
原告: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73号1-1-301。
法定代表人:田文涛,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华北制药华恒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石家庄赵县南柏舍镇生物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晓宇,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晨,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东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北制药华恒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58元,由原告承担一半。
审判员 王瑞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武凤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