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潍坊城中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民初2706号
原告潍坊城中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二楼7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94LT6926。
法定代表人王真真,总经理。
被告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177号高新技术产业园孵化器15楼152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Q9LE870。
法定代表人孔得涛,总经理。
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硕士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20636545Y。
法定代表人同吉换,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郓城县润泽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陈坡乡赵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CJR2U94。
法定代表人冯忠武,总经理。
被告山东钡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山旺镇中小企业产业园创业路与凰山路交汇处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NBW772L。
法定代表人赵培明,总经理。
被告潍坊尚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马道街294号十笏园小区12号楼4-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RE6CR77。
法定代表人高杰,总经理。
原告潍坊城中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锦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郓城县润泽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山东钡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潍坊尚赛经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在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提出已与被告山东钡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告山东钡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通过案外人山东安家乐门窗幕墙公司支付原告商业承兑汇票款120000元与追索费用2000元,原告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且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城中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尹 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延宏
书 记 员  张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