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东莞市群安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6995号
原告:东莞市群安塑胶实业有限公司C。
法定代表人:晏晓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Y。
法定代表人:同吉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沙沙,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群安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2022年10月12日,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群安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向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向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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