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鹤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建筑劳务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辖终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硕士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同吉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鹤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2号1725室。
法定代表人:孙业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建筑劳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3259号第7幢。
投资人:金文杰,男,199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上海鹤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民初110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应向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本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鹤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杭州XX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上海鹤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孙雪梅
审 判 员  杨仁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璞
书 记 员  倪冯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