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终2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硕士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同吉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西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花园13幢3**2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恒信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南路721号香缇雅境商住小区一期S6幢3层商铺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西业建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信华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9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提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30.88元(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115.44元,由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115.44元,由二审法院退还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淑梅
审判员 张 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