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65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硕士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6民初79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案款165884.79元,并承担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屋登记机关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4年12月19日档案查封;查明被执行人在车辆登记机关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4年12月9日轮候查封;通过网络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账户余额过小,现已冻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其名下互联网金融、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