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咸宁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9405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龟山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09201832X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硕士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20636545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6执940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4)陕0116执940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