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四川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昆明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9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国玻五路三十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硕士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镇政府办公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四川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昆明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6民初217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共同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255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14元、昆明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共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82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名下陕AU××**大众汽车牌、陕AM××**起亚牌、陕AM××**起亚牌、陕AM××**起亚牌、陕A7××**起亚牌、陕A0××**长安牌、陕A1××**起亚牌、陕A9××**起亚牌、陕A0××**起亚牌、陕A9××**长安牌、陕A1××**长安牌、陕A1××**长安牌、陕A3××**长安牌、陕A9××**长安牌、陕A9××**长安牌、陕A8××**长城牌、陕A5××**长安牌、陕A5××**长安牌、陕A1××**长安牌、陕A8××**长安牌、陕A8××**长安牌、陕AV××**东风牌、陕AF2××**吉利牌汽车共二十三辆,因属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