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琼建筑幕墙装饰和装修(海南)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盛世艺海投资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7122号
原告:秦琼建筑幕墙装饰和装修(海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长沙盛世艺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琼建筑幕墙装饰和装修(海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盛世艺海投资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琼建筑幕墙装饰和装修(海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8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3314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31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公告费2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