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28执1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硕士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镇区南侧清水湾棕榈泉国际花园1号楼A(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3)琼0107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支付票据金额80612.25元,并支付利息(即以80612.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该票据款项清偿之日止),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和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虽然在其他银行有存款等财产信息,但因被执行人在全省范围内作为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众多,已有其他案件对上述财产冻结在先,本案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轮候冻结措施,冻结时间为2024年7月1日,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另,本院向陵水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调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