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金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324执1366号
***、河南省金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平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4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省金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平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4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郭亚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 周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