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91民初382号
起诉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凤路103、105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4115875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浙江智都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支付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及暂计利息9625元,合计309625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3日,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智都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浙江智都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提供楼盘的相关信息和广告宣传,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浙江智都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所有的湖州市吴兴区××小区××楼盘提供装修设计施工。同时浙江智都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还要求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先交纳300000元进场保证金,合同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合作期限为1年。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约交纳了保证金300000元,合作期满后多次要求浙江智都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返还该保证金未果。浙江智都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还造成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应利息损失。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的保证金300000元系其与浙江智都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项下约定内容,因该《合作协议》引起的纠纷系一般合同纠纷,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第二,上述《合作协议》“违约责任”部分约定“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诉”,该条虽约定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诉,但“当地”一词指向不明,选择的协议管辖法院不够明确。第三,即便上述协议管辖条款的“当地”指向光明御品楼盘所在地,该《合作协议》签订于2019年3月13日,签订时本院尚未成立,本案应当由《合作协议》签订时当事人真实意思指向的协议管辖法院,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浙江智都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案争议标的为返还保证金即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本院辖区。
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院不予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