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耀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7民初20473号
原告:上海耀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正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钧风,女。
被告:***,男,195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耀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耀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耀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9元,减半收取1,144.50元,由原告上海耀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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