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5591号
原告:滨州市永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十二路豪德贸易广场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5337474X3。
法定代表人:李亮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同济科技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71105663H。
法定代表人:章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滨州市永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滨州市永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市永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玉秋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 佳
书 记 员 邢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