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南塑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0民初590号
原告:上海南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杭桂路******。
法定代表人:*家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同济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南塑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南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