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太仓市旺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4922号
申请人:太仓市旺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泰西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RYY05H。
法定代表人:朱文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5号同济科技园2号楼204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71105663H。
法定代表人:章明。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35万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具体见执行通知书)。
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235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方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