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251号
申请人:浙江舜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经济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座11层11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菊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锋,职员。
被申请人: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5号同济科技园2号楼204B室。
法定代表人:章明。
申请人浙江舜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29,2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提供了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担保。2022年5月3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29,2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二年,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666元,由申请人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钧铭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