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绿源通玻璃钢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3074号
原告:常州绿源通玻璃钢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常州绿源通玻璃钢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绿源通玻璃钢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9元,由原告常州绿源通玻璃钢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霄燕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吕渊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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