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5746号
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1号写字楼3104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界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温州经济城车亭公路1098弄5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界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就……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等,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