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御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湖南御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28执保10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御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3)湘1128民初128号民事裁定书。 受案后,一、本院已于2023年2月14日对被申请人湖南御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1875××××5225,实际冻结金额1112.52元;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隆支行:8201××××0739,实际冻结金额471.97元)予以冻结。 二、本院已于2023年2月14日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号(湖南新田湘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01××××1026,实际冻结金额593.18元;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01××××7435,实际冻结金额563.31元;湖南新田湘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01××××7704,实际冻结金额2256.52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行:6227××××56_1,实际冻结金额298.98元)予以冻结。 以上总计实际冻结5296.48元,冻结金额以13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名下无足额存款,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