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置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浩银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置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3399号
原告:成都浩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1幢19楼6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置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50号1栋8楼806号。
法定代表人:黎楚国,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浩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置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浩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浩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威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