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民终9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黑龙江瑞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保障华庭26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伊,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上诉人黑龙江省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21)黑0523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21)黑0523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曌审判员郭彦超审判员殷学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