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华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黑龙江瑞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9民初2297号 原告:献县华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经营者:***,男,194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献县鑫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瑞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献县华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黑龙江瑞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献县华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8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华通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2元,减半收取计16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