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2执3038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8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98417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张小瑜
审判员 李 龙
书记员 贺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