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振辉模板经销部与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陕0111执253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振辉模板经销部与被执行人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111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振辉模板经销部支付货款106895元(以106895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本案受理费2122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987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递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2.42元、无车辆信息、不动产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人系统进行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案件款111004元未能受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小锋 审  判  员      魏峰波 审  判  员      李令坤  
                             书  记  员      王新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