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陕0112执7812-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新瑞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新瑞华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1267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46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及互联网银行信息;其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本院已冻结其公司在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党白鹭
审判员 王峥伟
书记员 吴立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