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陕01执恢255号
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一、向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820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二、被执行人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失800万元;三、被执行人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25188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四、执行费1236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现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本案推送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11月21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被执行人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香缤国际城(紫荆苑)二期11#楼及地下车库【不动产登记号:西未国用(2014出)第288号】房屋,现本院已轮候查封。2019年12月9日对申请人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终本谈话笔录并告知上述涉案财产无法处置。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人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全部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西安利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发现西安禄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哲
审判员 李长平
审判员 王连军
书记员 殷博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