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利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9841号
原告:上海利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交通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陆雪梅。
第三人:丁海军,男,1977年12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新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利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丁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利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闻怡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委
书 记 员 田委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