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执保567号
申请人:山东宏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红旗小学
法定代表人:***,校长。
申请人山东宏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
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红旗小学银
行存款40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
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红旗小学银行存款4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
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有赠予、
转让、抵押等有损查封物价值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申请续行
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
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