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华建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仪征华建劳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827民初406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城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