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华建劳务有限公司

仪征华建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辖终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仪征华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月塘镇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刘银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上诉人仪征华建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20)浙0213民初3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仪征华建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既然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劳动争议案件,该案就应当是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是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案由进行受理案件,该案属合同类的争议,不是侵权责任纠纷。三、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上诉人参照工伤标准支付被上诉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故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合同履行地即被上诉人实际工作场所浙江佛学院工程(弥勒圣坛)工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光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蒋艳